• 28 2023-07

    以考促學 以考促用-集團公司組織實施製度考試

    集團公司以“製度管人”為抓手,不斷規範、完善公司體係建設,強化製度執行與落實,提升全員的合規意識,2023年7月下旬,組織部(人力資源部)分批次組織實施了二季度製度考試。


    本次考試包括集團公司本部以及5家全資、控股子公司,一共100餘人參加,考試內容主要是二季度培訓學習相關製度,涵蓋了黨建基礎知識、安全管理、績效考核等內容,題型豐富,內容全麵,從不同角度對全員的規章製度掌握情況進行測試。通過考試增強員工主動學習製度、遵守製度的自覺性,讓員工從中發現自己的不足,有針對性地補足短板,不斷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綜合素質。

    2023年以來,集團公司每季度定期組織實施製度考試,不斷促進全體員工主動學製度、用製度、守製度,實現“以考促學、檢驗製度學習成效、強化製度執行力度”的目的,進一步強化全體幹部員工的規矩意識,改進工作作風,將製度成果轉化成管理成果,提高規範運作水平。

    下半年集團公司將不斷強化體係管理,狠抓製度建設,持續完善各類管理製度,加強製度學習宣貫,督促各項管理製度落地落實,同時建立常態化製度“學、考、評”機製,不斷創新工作形式,深化學習效果,激發幹部員工主動學習的熱情和主動落實的動力,積極營造“學習製度、遵守製度、維護製度”的良好氛圍,全麵提升公司管理製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築牢高新集團高質量發展安全基石。


    供稿|高新集團/組織部(人力資源部) 張冠軍
    編輯:賈保羅
    審核:周宏瑛

  • 18 2023-05

    美好生活•法治同行——高新集團開展普法宣傳教育係列活動

    為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精神,烏J9集团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高新集團)於2023年4月初至5月中旬開展了一係列普法宣傳教育活動,通過主題宣講、法治培訓、參觀紅色基地等多種多樣的宣傳方式,牢固樹立了集團全體員工對遵守憲法法規、維護民法典等各項法律的堅定思想。

    以宣講促普法

    高新集團結合黨、團日主題活動,組織黨員幹部、青年職工組成宣講小分隊,走進紅色教育基地、社區居民家中,講解並普及法律知識。

    在杭州路街道金穀社區工作人員的協助下,高新集團青年職工登門拜訪行動不便的老人,同他們一起學習《民法典》相關知識。

    在烏魯木齊市紅山公園紅色法治文化宣傳教育基地,高新集團黨員幹部、青年職工將攜帶的《憲法》《民法典》宣傳冊發放給前來遊玩的市民,同他們一起學習討論,此舉得到了市公安局同誌們的讚賞和認可,大家在共同學習後留下了珍貴的合影,以紀念此次普法活動取得圓滿成功。

    高新集團利用多媒體電子顯示屏,循環播放關於《憲法》《民法典》《國家安全法》及《信訪工作條例》等各項法規宣傳圖、小視頻,通過豐富多彩的畫麵吸引員工學習觀看。

    以學習促落實

    高新集團結合黨委理論中心組學習、黨支部學習等,深入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及重要講話、指示精神,傳達落實區委關於全麵依法治區相關工作要求,將《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家安全法》《反有組織犯罪法》《網絡安全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納入到常規學習中,同時組織集團主要領導對憲法法治進行宣講,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進行依法治企應知應會考試,並充分利用“法宣在線”平台,加強領導幹部的日常學法工作。

    高新集團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擴大)學習,專題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

    以競賽促實效

    高新集團結合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依法治國、依法治企的重要論述,以“美好生活,法治同行”為活動主題,運用線上知識競賽小程序開展了《憲法》《民法典》《信訪工作條例》的知識競賽活動,集團及子公司共120餘人參加答題活動,通過知識競賽,進一步提升了全體幹部職工尊崇法律、學習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意識。

    高新集團及各子公司共120餘人參加答題活動

    下一步,高新集團將繼續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緊密結合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會議精神,結合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大力宣傳普及國家憲法法規,切實把國企法治建設工作落到實處,積極引導全體幹部職工學法、守法、用法,積極踐行國企責任擔當。


    供稿|審計法務部(紀檢監察室)張誌浩
    編輯|李偉
    審核|周宏瑛

  • 18 2022-01

    強化製度學習 助推管理提升–高新集團開展“製度培訓月”專題培訓

    為進一步將黨史學習教育走深走實,推進集團標準化建設,實現製度管理縱深發展,提升員工隊伍整體素質,確保各項工作按章依規、有效推進,近期,烏J9集团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高新集團)組織開展了“製度培訓月”學習活動,集團及子公司全體幹部職工共80餘人參加了此次培訓。

    針對此次“製度培訓月”學習活動,高新集團製定了專項培訓方案及培訓計劃清單,將集團日常經營管理製度作為培訓重點,以“每日培訓+周集中培訓”、“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培訓雙模式展開。一方麵,積極探索線上直播培訓方式,利用周一至周五每日上班前30分鍾,由集團各部門員工通過釘釘直播平台進行領學和授課,並在直播過程中穿插現場互動、有獎問答等環節,促使全體員工廣泛參與學習的同時,為員工提供了充分的鍛煉和展示機會。另一方麵,將製度培訓作為周六集團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由集團各部門結合實例通過PPT演示的方式進行授課,並從實際業務釋義製度條款,從而加深全體員工的製度學習意識,實現培訓對象全覆蓋。

    培訓月活動結束後,為檢驗學習實際效果及培訓質量,高新集團針對每周製度培訓要點,組織全體員工先後開展了趣味知識答題競賽、微信掃碼有獎知識競答等係列活動,通過設置必答、搶答和風險題答題環節,並按評分進行排名,對成績優秀、表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進行了獎勵,有效提升了全體員工學習製度的活動氛圍。

    通過此次“製度培訓月”學習活動,全體員工用全新的方式對集團日常經營管理製度進行了再學習、再強化,使每個人對製度內容、工作流程、職責權限有了更清晰、更全麵的認識,實現了由被動接受到主動學習的方式轉變,培養了對法規和製度的敬畏意識和契約精神。下一步,高新集團將繼續以黨史學習教育為抓手,對標現代企業發展模式,以製度建設為引領,不斷提升管控能力和水平,全力推動國企改革和市場化轉型各項工作,為我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不竭動力。


    供稿:高新集團/審計法務部 賈晨燕
    編輯:賈保羅
    審核:周宏瑛

  • 07 2021-12

    高新集團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專題培訓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法治思想,加快推進法治建設,根據自治區和烏魯木齊市“八五”普法規劃,結合黨史學習教育和集團公司實際,近日,烏J9集团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高新集團)邀請來自上海市海華永泰(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王海亮律師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相關內容進行專題授課,旨在於教育引導幹部員工自覺學法、守法、用法。集團領導班子、中層以上負責人及全體員工,子公司負責人和職工代表共50餘人參加了此次培訓。

    培訓中,王海亮律師從中國監察法律製度發展曆程、新時代監察改革的法理基礎展開講解,重點對監察法基本製度進行了解讀,解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立法目的、曆程、意義,生動細致的對監察範圍(對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職人員等概念進行了闡述,進一步幫助集團幹部員工提高了思想認識,樹立了對法律、紀律的敬畏意識。

    高新集團審計法務部部長田瑛表示,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主要是為了教育引導全體幹部職工積極學習國家法律法規,用法律知識樹立拒腐防變的思想意識,並號召大家要用合法依規的思想去開展各項業務工作,並逐步完善集團內控體係建設,為構建現代法治企業、保持良好的集團風氣打下良好的基礎。

    培訓後大家紛紛表示,要時刻依法辦事,爭做講規矩、守法紀的表率,時刻心存戒尺,自覺接受監督,始終做到廉潔從業,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國企氛圍,為集團的法治化建設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供稿 / 高新集團 / 審計法務部 張誌浩
    編輯 / 賈保羅
    審核 / 周宏瑛

  • 19 202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三章 保密製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隻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係統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製,健全保密管理製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第八條 國家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麵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第十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麵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內公布,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範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誌。
    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不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誌。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麵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十九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對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範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對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章 保密製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載體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保存,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複製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係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係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
    涉密信息係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係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係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係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二)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係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係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第二十六條 禁止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
    禁止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二十七條 報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製、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和播放,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公共信息網絡及其他傳媒的信息編輯、發布,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發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 部門的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以及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服務進行采購時,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三十條 機關、單位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並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一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條 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製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 軍事禁區和屬於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範圍。
    第三十四條 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複製、維修、銷毀,涉密信息係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關、單位委托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 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製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七條 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準出境。
    第三十八條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九條 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製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作出處理,並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標準。
    第四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國家秘密確定、變更或者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第四十四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製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並調離涉密崗位;發現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
    第四十六條 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第四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係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係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製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來源:政策法規司

  • 09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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